
产品特色:超长津贴、住院不愁、人性关爱、保障无忧、保值增值 投保年龄:18 周岁至 50 周岁(含) 交费期间: 10 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至70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产品特色:超长津贴、住院不愁、人性关爱、保障无忧、保值增值
投保年龄:18 周岁至 50 周岁(含)
交费期间: 10 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至70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见 10.5);
(2)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年数(见 10.6)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9.8)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见 9.9)住院治疗的第 4 天开始,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3)×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的住院, 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 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 1000 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 1000 日,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