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年康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见 10.6) 初次确诊(见 10.7)非因 意外伤害(见 10.8)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产品内容

    产品特色:以小换大 掌控风险;

    投入有限 终身陪伴

    重疾来袭 高效呵护

    投保年龄:18-7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10年、20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见 10.6) 初次确诊(见 10.7)非因 意外伤害(见 10.8)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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